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