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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的管理


第五章 商会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制度:

(一)年度预算内项目可按本会财务报销制度正常使用;

(二)年度预算外项目一定要报会长办公会特批才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核定,并制定保管及使用登记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要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实行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 坚持信息披露制度,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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