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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的治理(2)


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本会章程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内部机及外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部机构及外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通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成立初期可为兼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外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常务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理事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理事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本会选举方式: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及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四十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当届理事会组织进行。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采取自愿报名、民主推荐、统一审核的方式产生。选举大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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