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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的治理(1)


第四章 商会的治理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 审议本会规划及年度计划;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终止等事宜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所议事项的必须有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大会秘书处作出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由本会会员中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年度财务预决算;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对本会会员的处分,提议对本会会员的除名;

(八)表决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议资料,如有违规,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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