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其中企业会员必须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组织;个人会员为山东籍的从业人员或与山东有关联的从业人员;凡热心于本会事业的领导、专家、学者、名流等社会知名人士,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可以聘请为特邀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成立的企业组织或从业人员;
(四)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提出入会申请;
(二)由理事会下属资格审核委员会审核,并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核发会员证;
(五)建立会员档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对会员违法、违规的行为有弹劾权;
(五)享受省商会及本会提供权益与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商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经会长办公会通过,聘请有关知名人士和积极支持商会工作的非在职党政军领导为商会顾问或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名誉会长,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年费)的标准:
序号 | 类 型 | 企业会员 | 个人会员 | 特邀会员 |
1 | 会长单位 | 20万元 | 20万元 | 自愿赞助 有偿冠名 |
2 | 常务副会长单位 | 12万元 | 12万元 | |
3 | 副会长单位 | 8万元 | 8万元 | |
4 | 常务理事单位 | 3万元 | 1万元 | |
5 | 理事单位 | 1万元 | 5千元 | |
6 | 会员单位 | 2千元 | 1千元 | |
7 | 山东同乡会成员 | 免费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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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